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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珠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珠海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是企業、企業家自愿組成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作為一個全市企業和企業家的協會,為珠海市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珠海經濟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上級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企業聯合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珠海市工業和信化局,是中國企聯的地方團體組織。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區銀樺路8號806(深發展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依法維護企業與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意愿和權益;代表企業與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協調處理企業勞動爭議;

          (二) 反映企業與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珠海市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上級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三) 引導企業與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各行業和企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推進節能環保和生態文明,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總結和推廣先進的企業改革、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經營模式創新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與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認證、信息、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引導和激勵企業科學發展,加快發展;

          (六) 組織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 積極參加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珠海市的企業團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核準;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統計數據和有關材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團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并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 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設監事2名,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條件成熟時成立黨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職責: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 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群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觀念,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本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四) 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 教育黨員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斗爭;

          (六) 積極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 黨組織負責人列席理事會并參與理事會的重大問題決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注銷登記后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后,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并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余財產處理后,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并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 12 月 27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籌備成立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是企業、企業家自愿組成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作為一個全市企業和企業家的協會,為珠海市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珠海經濟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珠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珠海市人民東路125號工商大廈2038室B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依法維護企業與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意愿和權益;代表企業與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協調處理企業勞動爭議;

          (二) 反映企業與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珠海市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上級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三) 引導企業與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各行業和企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推進節能環保和生態文明,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總結和推廣先進的企業改革、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經營模式創新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與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認證、信息、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企業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引導和激勵企業科學發展,加快發展;

          (六) 組織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 積極參加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珠海市的企業團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核準;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統計數據和有關材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團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并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 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設監事2名,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條件成熟時成立黨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職責: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 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群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觀念,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本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四) 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 教育黨員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斗爭;

          (六) 積極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 黨組織負責人列席理事會并參與理事會的重大問題決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注銷登記后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后,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并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余財產處理后,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并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 10 月8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籌備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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